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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使用’并非局限于單一維度,而是廣泛滲透于產品設計、制造、市場營銷、優化改進以及研究分析等商業活動全流程。”
案例簡述
A公司主營熱流道系統等產品,通過與境外企業簽訂《專有技術許可協議》,獲得了該技術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使用權。該技術投產后為A公司帶來了巨大利潤。為保護核心技術信息不受侵犯,A公司采取了簽訂保密協議、制定專項管理規定等一系列保護措施。
呂某曾在A公司擔任計劃經理一職,從A公司離職后,呂某創立了B公司。此后,呂某的前同事周某、蔡某相繼加入B公司,負責生產管理和銷售業務。
后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發現,B公司生產車間內存放有多份標注A公司標識的熱流道設計圖紙。有證據顯示,這些圖紙系呂某擅自從公司帶出并用于B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此外,周某向B公司提供了A公司的工藝流程資料,蔡某提供了客戶信息及報價資料。B公司利用以上資料生產了A公司同類產品并從中獲利。
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B公司及呂某、周某、蔡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并使用其商業秘密。B公司及呂某、周某、蔡某辯稱,A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和客戶信息均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要件,且B公司并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因此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
被訴侵權信息是在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基礎上修改、改進而來,或是在涉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規避錯誤研發思路而獲取,即便被訴侵權信息與涉案商業秘密信息在呈現方式上存在一定差異,但構成對涉案商業秘密信息的改進型使用或者消極使用。據此,法院判決B公司、呂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連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實踐中,對于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判定的標準關鍵在于“使用”的界定:商業秘密的“使用”并非局限于單一維度,而是廣泛滲透于產品設計、制造、市場營銷、優化改進以及研究分析等商業活動全流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商業秘密的使用方式主要分為三類,即“直接使用”、“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侵權人未經授權將商業秘密以原始形態投入生產經營,如直接采用權利人的技術方案、客戶名單開展生產銷售。“改進型使用”是指侵權人在原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優化,雖然最終呈現的產品或服務在形式上與原商業秘密存在一定差異,但核心技術構思、數據邏輯仍源于原商業秘密。“消極使用”則是侵權人借助商業秘密調整經營策略,如依據市場信息等商業秘密制定營銷方案,或參考技術秘密規避研發風險、改進生產流程。
在改進型使用和消極使用情形下,雖然侵權人在最終生產、經營環節所采用的形式可能與原商業秘密存在顯著不同,甚至難以直接關聯,但深入剖析其侵權行為,可知原商業秘密在產品設計研發、經營策略規劃等關鍵環節,始終發揮著基礎性、指引性作用。這種隱性利用使得侵權人得以節省研發成本、精準制定競爭策略,進而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此類行為本質上已構成對權利的侵害。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時,既要防范直接盜用的情形,更要警惕此類間接使用行為。
為有效防范商業秘密被改進使用或消極使用,企業應當從內部技術管控和外部合作規范兩個維度強化保護措施。
在內部技術管控方面,企業需建立完善的研發過程留痕機制,要求研發人員統一使用加密協作平臺等指定工具,完整保存實驗數據、會議記錄及版本迭代日志,確保技術研發全過程可追溯。同時應部署智能化的數據監控系統,實時監測數據訪問行為,對異常操作及時發出預警并采取應對措施。
在外部合作規范方面,企業應當重點完善合同條款設計,特別是在技術許可、委托開發等合作中,必須明確禁止合作方利用商業秘密進行優化改進、策略調整或風險規避等行為,并配套設置高額違約金條款。同時建立合作過程監督機制,要求合作方定期提交技術進展報告,詳細說明其研發成果與商業秘密的關聯性。對涉及核心商業秘密的合作項目,應當實施階段性技術審計,驗證合作方技術的獨立性。在商業秘密交付環節,建議采取分階段、碎片化的提供方式,避免商業秘密被整體性復制利用。
(原標題:“改頭換面”也算侵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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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改頭換面”也算侵犯商業秘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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